2006年8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乌鲁木齐:市民有权拒绝执行未公布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首次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规范要求。
  据悉,该规定共37条,违反这37条规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一开始便为无效。
  根据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据介绍,以前该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没有限定时效范围,只有施行日期没有终止日期。而在这一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吴亚东)